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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场所的划分

危险场所的划分

  众所周知在危险场所中安全地使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的前题条件是合 理的选择正确的安装和必要的维护合理的选择防爆电气设备必然涉及到与其所在的危险场所要相适应。因此,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危险场所?它又是如何划分的?

  危险场所就是由于存在着易燃易爆性气体、蒸气、液体、可燃性粉尘或者 可燃性纤维而具有引起火灾或者爆炸危险的场所典型的危险场所如石油化工行业中爆炸性物质的生产、 加工和贮存过程中所形成的环境煤矿井下(由于煤 层中不断渗透出的甲烷气体而形成的工作环境)等等。

  按照 GB 3836.14—2000(GB 3836.14 标准等同于 IEC 60079-10)要求,可用类 别、区域和组别三层概念来说明危险场所的划分。

  1 爆炸性物质的分类

标准将爆炸性物质分为 III 类: I 类:矿井甲烷;II 类: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含蒸气、薄雾);III 类:爆炸性粉 尘(纤维或飞絮物)。 既首先要确定环境中存在着何类爆炸性物质然后才按气体或粉尘的不同对危险 场所进行划分。

  2 危险场所的界定

按场所中存在物质的物态的不同,将危险场所划分为 爆炸性气体环境和可燃性 粉尘环境 。 按场所中危险物质存在时间的长短,将两类不同物态下的危险场所划分为三个 区,即:对爆炸性气体环境,为 0 区、1 区和 2 区;对可燃性粉尘环境,为 20 区、21 区和 22 区。


(1) 爆炸性气体环境 GB 3836.14—2000 标准中规定: 

0 区: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 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2 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并且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在此,“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 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2) 可燃性粉尘环境

GB 12476.1—2000 标准中规定:

20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性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及容器内部。

21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 混合物但未划入 20 区的场所该区域包括与充入或排放粉尘点直接相邻的场出现粉尘和正常操作情况下可能产生可燃浓度的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的场所。

22区: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或可 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堆积或可能存在粉尘层并且产生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的场所。如果不能保证排除可燃性粉尘堆积或粉尘层时,则应划分为 21 区。

场所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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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爆炸性物质的分组 爆炸性物质的分类将危险物质按其物态进行粗划 对同是气体的爆炸性物质,由于其爆炸特性差别很大,故又将爆炸性气体进行了分组。

GB 3836.1 通用要求中,将爆炸性气体按其最大实验电压安全间隙和最小试 验电流分为 AB C 三组三组的代表性气体分别为氢气&乙炔乙烯和丙烷, 具体的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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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物质的分组可以说是基本上说明了危险场所中存在的是哪种危险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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